公务员的职位聘任
职位聘任是指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定聘任合同来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任职方式。《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曾规定“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对聘任制的适用范围、具体内容、管理办法等,没作具体规定。《公务员法》第十六章专章规定了聘任制,既是制度完善,也是制度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聘任制的适用范围
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一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这些职位要求具备经过一定时间的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门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包括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其特点是对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很高,而且机关的优质高效运行离不开这些工作。这些职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二是辅助性职位。这部分职位事务性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如书记员、资料管理、文件分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这些工作的社会通用性也较强,如果与人才市场相衔接,用人成本低、效率高。上述职位中,如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二、聘任人选的产生方式
公务员法第96条规定,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法选拔合适的聘任人选:一种是公开招聘的方法,另一种是直接选聘的方法。公开招聘的方法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直接选聘的方法是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签定聘任合同。直接选聘,也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此外,实行聘任制还有两项前提条件,即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各机关都不能超出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聘用人员。
三、聘任合同的签订及合同内容
签订聘任合同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书面形式进行。非书面的聘任合同无效。聘任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必备条款:一是合同期限。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不能短于五年。具体合同规定期限为几年,由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也可以由公务员和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协商确定。二是职位及其职责要求。这是聘任合同的核心条款,是对公务员设定的义务条款。没有职位及其职责要求的规定,公务员的义务就处于不明确的状态,无法履行合同。三是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实行协议工资制,由公务员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管理部门规定。四是违约责任。此外,聘任合同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当然,在聘任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四、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为了稳步推行聘任制,公务员法规定了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如实行聘任制需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聘任合同的签定、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聘任制公务员主要依据聘任合同进行管理。聘任合同可以对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内容进行约定。但是,公务员法中有关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原则和制度精神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此外,公务员法中有些不受任用方式限制和影响的具体规定也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如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奖励纪律等。
国家还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进行裁决,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