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至第九十三条对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进行了规范。申诉控告制度是公务员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
一、申诉
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申诉的主体是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务员,申诉的客体是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申诉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通过复核或者申诉程序推翻原人事处理决定,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一)申诉的范围。《公务员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共八项:处分;辞退或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二)申诉的时间规定。对公务员来说,从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机关来说,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书后的三十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这里的“日”,按照我国立法习惯指的是自然日,并非指工作日,如果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息日,则最后期限在法定休息日后顺延一日。公务员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申诉的程序。申诉的程序共有四种情形:
1、一般程序。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核(向原处理机关)—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不服—申诉(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
2、径直申诉程序。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申诉(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公务员认为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不能解决问题,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不愿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时,可以不提出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3、二级申诉程序。对于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决定,公务员如果还不服,可以向作出申诉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进行再申诉。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申诉的特别程序。本程序仅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就处分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对所在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对监察机关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二、控告
控告是指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其他专门机关提出控告。控告的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务员,控告的对象是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公务员法》未对控告的程序作出规定。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申诉、控告的受理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