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辞职辞退
辞职辞退是公务员辞职和辞退公务员的总称。公务员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或者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辞退公务员,是指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作出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政行为。公务员辞职辞退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它与公务员的录用、退休等一起,构成公务员队伍的更新机制,在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精干和活力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公务员辞职的程序和条件
公务员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但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首先要公务员提出书面申请。二是要由任免机关负责审批。对于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其任免机关一般是其所在的单位;对于领导成员,则可能是上一级机关。三是在规定期限内审批完毕。一般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审批期限是三十日,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审批期限是九十日。
同时,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权利还有一定的法律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一是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目前公务员法尚未作出具体规定,下一步由单项法规进行规定);二是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三是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是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二、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情形
公务员法规定了四种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情形。
一是因公辞职,指担任领导职务主要是担任选任制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是自愿辞职,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是引咎辞职,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是责令辞职,指任免机关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包括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而不辞职以及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等两种情形。
三、可以辞退以及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
辞退公务员的直接结果是解除了公务员与机关的工作关系。一般说来,辞退无须事先征求公务员的意见,而是公务员所在机关在一定条件下作出的一种人事行政行为。
公务员法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公务员,机关可以辞退:一是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是对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是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是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公务员法还从保护公务员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公务员:一是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是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