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奖励制度
公务员奖励制度,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着工作业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一定荣誉或者物质利益,以示鼓励的制度。公务员奖励制度是组织管理公务员的一种激励机制和手段。国家对公务员实施奖励是调动公务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有效手段,可以增加公务员的进取心和荣誉感,充分挖掘公务员的潜在能力,促进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对于增强机关的生机和活力,保证机关高效运转具有重大意义。
一、奖励的主体和对象
由于公务员范围的扩大,因此奖励的主体也由《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奖励的主体(国家行政机关)扩大到本法第二条所涵盖的党和国家各类机关。奖励的对象不仅包括公务员个人,还包括公务员集体,即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二、奖励的原则
一是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对我国历年来奖励制度时间的科学总结,是搞好奖励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尤其是明确了“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符合公务员的身份特点和职责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公务员奖励制度区别于其他社会公务员奖励制度的鲜明特点,同时也符合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二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于骗取奖励、违反法定程序授予的奖励坚决予以撤销。
三、奖励的条件
公务员法以列举的形式具体明确了十项应当予以奖励的情形:一是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着的;二是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源,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是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着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是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是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是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是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是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是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是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四、奖励的种类
奖励的种类是奖励制度的基本内容。公务员法沿用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奖励种类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六种。根据多年来对公务中的奖励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务员法明确规定:除对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表彰外,还应当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五、撤销奖励的规定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弄撤销奖励:一是虚作假,骗取奖励,主要指捏造事实、篡改或者编造奖励人员骗取奖励的行为;二是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主要指在申报奖励时隐瞒了受奖励公务员已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违纪问题以及违反规定的审批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的审批手续的行为;三是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情形,这一规定,使撤销奖励制度的规定更加周密。公务员法关于撤销奖励的规定为机关撤销奖励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奖励制度更加完善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