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职务升降
职务升降是公务员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公务员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专门对公务员的职务升降进行了规定。
一、职务晋升的条件和资格
职务晋升的条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在工作中做出实绩;具有胜任职务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具有大局观念等。
职务晋升的资格:提升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身体健康。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和特殊工作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越一级晋升职务。
二、职务晋升的程序
晋升程序是公务员职务晋升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职务晋升公正、公开的根本措施。
(一)民主推荐。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对不同层次的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二)组织考察。制定考察方案;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意见;发布考察预告;考察;分析考察结果;提出建议方案。
(三)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委任制职务,由任免机关依法任命;选任制职务,进行依法推荐和民主协商,由选举机关选举产生。
三、职务晋升的方法
(一)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竞争上岗适用于司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具体程序是: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
(二)公开选拔。主要适用于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或者其人选。公开选拔适用于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主要程序: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定。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公开选拔,按照德才兼备原则,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选拔。
四、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一)任职前公示制度。将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提拔或调整的公务员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公务员的任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对公示对象、公示范围、公示内容、公示方式、公示时间、公示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任职试用期制度。是指干部在一定期限内任职使用,在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调整的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对任职试用期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是:适用范围和试用期限、试用期间的管理、试用期满的考核等内容。
五、降职
降职是一种公务员任用方式和任用行为,既不是一种行政处分,也不是一种惩戒手段。公务员降职的条件是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
公务员降职,一次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定期考核的基础上提出降职安排意见;所在单位在正式上报前,应征求本人意见;任免机关审批前,组织(人事)部门应派人到呈报单位进行复查了解,提出审核意见,然后按管理权限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作出降职决定后,本人不服,有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公务员降职决定的执行。